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第二针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9执恢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第二针织厂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6日进行网上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或财产线索。 2019年10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泰安市第二针织厂自动分批履行偿还工程款,直至全部工程款本金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按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成钧 审判员  付昕明 审判员  郄延亮
书记员  张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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