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911民初6734号
原告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6元,减半收取计5218元,由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华
书记员  张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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