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七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8月17日进行网上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或财产线索。
2018年8月29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双方履行(2018)泰仲裁字第192号仲裁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通过泰安中院执行过付686342元(已履行);二、2019年春节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70114元;三、剩余工程款258802元为质保金,于2020年1月9日到期后通过泰安中院执行过付;四、申请执行人放弃欠款利息;五、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协议内容,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被执行人违约,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据该协议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同时,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按约定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执2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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