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七东兴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902民初3283号
原告:泰安市冠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开发区南天门大街中段泰山高端人才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虎,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睿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就旧镇路以东第11号楼1-3层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泰安市冠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益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冠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871元,并支付欠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开始计算)。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9月10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并于2018年2月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8871元。
山东省睿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2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泰安市冠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脑、打印机货款11871元,于2018年3月5日还清。被告加盖公章。
原告提出被告的职员**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原告打定代表人***3000元,余款8871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截止2018年2月8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871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3月5日付清货款,但其仅于2018年3月29日支付3000元,余款8871元至今未付,系违约行为,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8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延期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应自2018年3月6日开始计算。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睿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冠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871元;
二、被告山东省睿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冠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88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6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和法锐
书记员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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