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3822号
原告:北京***新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5号平房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6E0AX2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至***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高科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6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1794755X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新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高科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新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新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二一 年 十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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