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特亦智慧城市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特亦智慧城市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4272号
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礼明,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亦智慧城市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亦智慧城市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大地红鼎建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