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奉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98号



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31229B。

法定代表人:周华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才东,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单位职工,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兵,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城科技园光谷激光产业园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36209N。

法定代表人:陈美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加丽,女,汉族,1991年8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系单位职工。

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1365.2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渝0236民初221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兴凯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奉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71365.26元,该款重庆奉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不得清偿给被申请人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被申请人要求偿付,由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提存该款,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饶 菁

书 记 员 孙 洋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