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282号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长城科技园光谷激光产业园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