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习水县城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828号
原告:***,男,1966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习水县城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习水县杉王街道**村华润大道华润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E84M7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城科技园光谷激光产业园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3620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习水县城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江波独任审理,在审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习水县城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城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天达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置,本院遵从其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江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