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睿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睿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睿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三里镇邓畈村6组。
法定代表人:张应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林,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林,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木兰碧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驻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彭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梦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梦军,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胜辉洁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百锦街名仕雅苑30号。
法定代表人:李乐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睿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睿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武汉市木兰碧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波公司)、被上诉人丁梦军、被上诉人武汉胜辉洁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辉洁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一审应对鑫睿致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进行审查;即使审查认为鑫睿致公司应承担欠付责任也应查清其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一审需查清上述事实后,再依法予以处理,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6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睿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安林锋
审 判 员  胡丹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喜兰
书 记 员  胡颖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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