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荆门市宏坤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执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宏坤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江山路。
被执行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解放大道。
被执行人: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
本院在执行荆门市宏坤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396800元、违约金79360元;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7042元。但被执行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行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钱家圣
审判员 王凯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雄
书记员田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