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宏坤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江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解放大道1340号常阳永清城3单元17层1室。
法定代表人:欧智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60号高科技小区8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程华,总经理。
担保人:周政田,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新区前进里47号。
本院在执行荆门市宏坤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政田(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6409112318)自愿向本院申请用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偿给周政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团何路南侧“洋城花苑”1号楼1304号、1405号、1504号、1705号四套房屋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周政田所有登记在荆门市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团何路南侧“洋城花苑”1号楼1304号、1405号、1504号、1705号四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担保人周政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家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雄
书记员龙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