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1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解放大道1340号常阳永清城3栋3单元17层1室。
法定代表人:欧智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格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再审申请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2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中赞公司与***之间签订了《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缺乏证据证明,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既无项目负责人签字,亦无中赞公司盖章,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行为特征,《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二)即使一、二审法院认定方某有权代表中赞公司与***签订《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但中赞公司也不欠***的劳务费。中赞公司不仅向***支付了全部劳务费,还多支付了劳务费208069.6元。依据湖北边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咨询造价报告,中赞公司只需支付***劳务费总额为1368930.4元,中赞公司实际多支付208069.6元。《泥工决算单(***)》与《工程结算单》的工程量与结算金额与事实不符,均系***、方某、肖某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中赞公司合法利益。中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诉辩双方主张,结合查明的事实,对方某、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了充分论述,本院不予赘述。湖北边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系案涉项目业主方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委托湖北边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系针对大地测量综合实验研究平台工程项目整体最终结算价格出具,并非本案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亦非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内容形成的鉴定报告。中赞公司主张依据湖北边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咨询造价报告认定中赞公司需支付***的劳务费总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赞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方某、肖某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中赞公司合法利益,中赞公司关于《泥工决算单(***)》《工程结算单》的工程量、结算金额与事实不符,***、方某、肖某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中赞公司合法利益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牛 卓
审 判 员  彭 静
审 判 员  吴 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同军
书 记 员  唐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