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2277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陈函,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解放大道**常阳永清城********。
法定代表人:欧智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担保金额85000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