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3306号
原告:马慧军。
被告: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炳元,执行董事。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程军
审判员颜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