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民初229号
原告:山东晶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幸福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星火科技园。
原告山东晶晶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晶晶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9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109元,由原告山东晶晶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无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