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302民初7146号
原告:**区长信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中康绿城百合花园A1号楼1-10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81MA3WFGNC13。
经营者:***,女,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囡,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N7N9F4N。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3号楼4442室(SCJ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19UL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星火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543525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鑫禾供应链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临西十一路与果园路交汇向东100米路南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9GG2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盈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济南恒大悦庭3号楼3-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WPDUM4F。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区长信物资经营部诉被告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鑫禾供应链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济南盈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协商,由被告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区长信物资经营部支付票据号为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24.85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前七期:3.25万元/期,第八期为2.1万元。第一期付款时间为2022年6月2日,此后每期付款为上期付款后的30日内。
二、原告**区长信物资经营部于收到第一笔款项的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并将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交付于该被告,由该被告行使票据的再追索权利。
自原告收到第8期款共计24.85万元时,原告被告双方就该票据再无纷争。
原告不能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交易系统完成票据交付行为的,被告有权拒绝向原告清偿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
三、本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也可随时向原告支付第一期款3.25万元,原告将按照第二条的约定履行原告的义务。
四、基于以上条款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原告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未清偿部分款项及利息,利息以未清偿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并有权要求被告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已支出的案件受理费251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
五、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鑫禾供应链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济南盈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区长信物资经营部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平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