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934号
原告:济南六福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西路983号4-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星火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1。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3号楼4442室(SCJ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宝华街官扎营新区南区11号楼1**1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六福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济南***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六福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六福氟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六福氟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济南六福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