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138号
申请人:青岛***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济南路12号2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1。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3号楼4442室(SCJ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星火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平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铝材批发市场北区B4区15-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宝华街官扎营新区南区11号楼1**1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暗影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铝城正街97号新华小区6幢5**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南益名泉**E1栋626-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平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资有限公司、重庆暗影岛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991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济南平升商贸有限公司、济南***资有限公司、重庆暗影岛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