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区长信物资经营部、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7146号之一 申请人:**区长信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中康绿城百合花园A1号楼1-10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81MA3WFGNC13。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绣水大街4100号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N7N9F4N。 法定代表人:严伟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3号楼4442室(SCJ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19UL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中天门大街1366号星火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543525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鑫禾供应链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临西十一路与果园路交汇向东100米路南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9GG2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盈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济南恒大悦庭3号楼3-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WPDUM4F。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区长信物资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鑫禾供应链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济南盈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区长信物资经营部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鑫禾供应链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济南盈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盈置业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泰安联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鑫禾供应链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济南盈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区长信物资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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