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今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民终2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今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西城前进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先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富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襄阳今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向襄阳今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襄阳今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襄阳今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文审判员严庭东审判员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      若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