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2661号
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日立案受理。2018年10月15日,被告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19年5月28日反诉原告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反诉原告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杨 炜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书 记 员 孙心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