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2220号
原告: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胜建设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河路2号(中铁十一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0680717L。
法定代表人:徐富清,长胜建设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光彩投资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951399807。
法定代表人:汤善志,宜城光彩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胜建设公司诉被告宜城光彩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胜建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玮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