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324号
申请人: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区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65486351F。
法定代表人:薛柏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号(中铁十一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0680717L。
法定代表人:徐富清。
申请人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漳固基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长胜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漳固基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长胜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账号:57×××26),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漳固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西支行,账号:57×××26)),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南漳固基商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德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