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29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8元,由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鹏
书记员 田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