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1099号
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2元,由原告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占勇
书记员  杜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