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镭格之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7执1641号之二
关于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镭格之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2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鄂0607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樊其勇
书记员  乔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