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5675号
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向本院提起诉讼,以被告海康威视公司的出售产品不满意,不符合技术要求为由请求互相返还货款与货物,本院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被告海康威视公司出售及交付合格涉案产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海康威视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标的是出售及交付合格涉案产品的义务,履行该义务一方为被告海康威视公司,因此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海康威视公司所在地即杭州市××区。综上,本案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杭州市××区,本案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占勇
法官助理杜剑波 书记员杨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