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平凡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谢光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6034号
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平凡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谢光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才俊
法官助理赵丽芬 书记员王雨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