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42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曾建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杨周,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1)鄂0607民初218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二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经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多个银行账户有存款40余万元,但均已被多个法院多次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T××**别克牌、鄂AG××**奥迪牌、鄂AS××**戴纳肯GLS450、鄂AH××**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其中鄂AT××**别克牌、鄂AG××**奥迪牌汽车因所有人不符未能办理查封登记,鄂AS××**戴纳肯GLS450、鄂AH××**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有抵押,且未能查找到下落,无法扣押处置。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动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606323.4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本院已将调查及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接受,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应忠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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