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凡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8758号
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拓新路。
法定代表人:曾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帮杰,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平凡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C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袁满,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平凡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2021年12月2日,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7170元,减半收取63585元,由原告襄阳国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清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