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立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郜营道班院内2单元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智茂,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襄阳立起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7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立起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立起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45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