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6601号
原告:襄阳立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郜营道班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智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伟,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家森,系***父亲。
原告襄阳立起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阳立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立起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立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0元,由原告襄阳立起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