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路神市政(集团)工程处

某某与襄州市政处、襄阳路神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7民初15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市政管理处(以下简称襄州市政处)。地址: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建设路。
委托代理人闫吉丽,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路神市政工程处(以下简称襄阳路神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州市政处、襄阳路神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襄阳路神处的通讯方式及地址给被告襄阳路神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但电联无人接听,该地址查无此单位。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虽然提供了被告襄阳路神处的住所,但该地址查无此单位,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襄阳路神处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