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02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襄阳路神市政(集团)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路神市政(集团)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路神市政(集团)工程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