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执58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海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道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经济开发楚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海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城市道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07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城市道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3443171.43元及利息,鉴定损失6000元、保险费损失12000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9900元,本院已经划拨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还反映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城市道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6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通过本次执行,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9900元,因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城市道安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