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恢6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5月15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名称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24518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6月20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9年10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陵县国土整治局。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024764145613P。 法定代表人:***,江陵县国土整治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684民初99号民事调解已生效。因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江陵县国土整治局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将江陵县国土整治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债权暂时不符合提取条件,申请人向本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684执恢62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