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8月17日,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06月20日,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5824518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鄂068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欠***借款本金168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欠款本金自2015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权连带清偿。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襄阳星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王 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