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马大厦支行与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欣冉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4-23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金商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马大厦支行。
负责人:徐毅。
原审被告:杭州欣冉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大平。
原审被告:洪彬瑄。
原审被告:洪艳芳。
原审被告:黄大平。
原审被告:潘敏。
原审被告:黄初。
原审被告: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初。
上诉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马大厦支行、原审被告杭州欣冉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彬瑄、洪艳芳、黄大平、潘敏、黄初、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金 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梁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