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金商终字第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
委托代理人:祝丽峰。
委托代理人:陆继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金建康。
委托代理人:卢彤彤。
委托代理人:冯群。
原审被告: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初。
原审被告:黄初。
上诉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上诉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审 判 员 李建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范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