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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马大厦支行与杭州欣冉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马大厦支行与杭州欣冉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3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浦执民字第20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马大厦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华浙广场8号白马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徐祎。
被执行人杭州欣冉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生路58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郭巧清。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洪艳芳。
被执行人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贞。
被执行人黄大平。
被执行人潘敏。
被执行人黄初。
被执行人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康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初。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马大厦支行与杭州欣冉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艳芳、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黄大平、潘敏、黄初、浙江嘉瑞轻纺有限公司(2015)金浦执民字第202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金浦执民字第20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明政
审判员  吴利川
审判员  张一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鑫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