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119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回龙庙前一弄16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