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回龙庙前一弄16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海泉诉被告浙江闽江数码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负担。
审判员****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
书记员*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