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4598号
原告:孝感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76号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进,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冬,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营好,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孝感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公司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均向本院起诉,故应当并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1民初4192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员 张 栓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包梦轩
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