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楚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810号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对原告孝感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京0115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京0115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主文部分增加一项,即第2页正数第1行序号“二”改为“三”,并在前面加上一段“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