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46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盛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麻森乡邢团马村西。
法定代表人:苏福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000282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书院街道汪窑社区严****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9591092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46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7045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7045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