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与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6102号之一
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苑二区19号楼-1至4层8-102三层305。
经营者:孟如意,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杨屯镇小井村2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富学,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辰,女,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书院街道汪窑社区严高**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浩,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北京恒泰久昌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太师屯村后街271号。
经营者:姚美刚,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杨屯镇小井村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女,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高唐县杨屯镇李官屯村180号。
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泰久昌日用品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0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4020元,由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维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建帅
书 记 员 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