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001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书院街道汪窑社区严高**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寒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京0105民初32669号原告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3266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