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湖北省十堰市,由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小堰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书院街道**社区严高**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孝感市力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4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根据诸多法律法规,我与力天公司明显存在劳动关系。(二)一、二审判决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缺乏事实和依据。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为16233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2710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27104元、停工留薪工资为299688元,其他请求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护理费、鉴定费等,以上总共749378元。(三)此案拖延时间过长。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力天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我方与***不是劳动关系,已经法院判决确认。(二)我方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非基于劳动关系。(三)我方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综上,我方认可一、二审判决,***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和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前生效判决认定***与力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对于***关于双方系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因***在关联案件中对涉案期间其劳务工资标准的描述一再变化,且一审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日工资为35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对于***日工资35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并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涉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