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昌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宜昌永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永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29号-1。
法定代表人章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永第,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成林与被告宜昌永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永华电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章永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成林诉称,自2012年8月起,***挂靠永华电力公司以永华电力公司名义对外承接高压线路升级改造工程,2013年2月28日,***聘请***参加其承接的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同年5月初,***以永华电力公司名义承接仙桃市某线路升级改造工程,同时第三人委派***作为永华电力公司职员在荆州电力职工学校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发给***正式《上岗证》。2013年12月19日上午11时许,***在从事***安排的仙桃市某线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作业时,由于***的原因,从15米粗径高压电杆的10米高度掉下摔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损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李成林和被告永华电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永华电力公司辩称,永华电力公司不认识李成林,***和永华电力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永华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李成林进入永华电力公司工作,并于当月取得荆州供电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办公室颁发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上岗证》,该《上岗证》上的单位名称为永华电力公司,李成林的岗位类别是施工人员。同年7月9日,经永华电力公司申请注册,***参加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取得由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授予的《高压电工进网许可证》。2013年12月19日上午,***在从事永华电力公司承接的仙桃市某线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作业时受伤。永华电力公司否认***是其聘用人员,未提交确凿证据。审理中,***表示撤回对***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上岗证》、《高压电工进网许可证》、荆州电力职工学校出具的《证明》、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进入永华电力公司工作有永华电力公司为其申请注册的《进网许可证》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上岗证》为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第二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李成林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工作证》的性质,永华电力公司对李成林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系他人借单位的资质办理的,又未提交确凿证据,故李成林要求确认其与永华电力公司有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李成林与被告宜昌永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永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